劳动合同问题请问,我和某公司签定劳动…

劳动合同问题请问,我和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没填,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限2年,现在已经过了试用期1个月了,上月本来应该拿转正工资,但是还是发我试用期工资,另外,现在公司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又没提前书面通知,这样问题,我应该怎么办???

适用期过了应该属于固定期劳动合同了,应该拿到正式期的工资,你现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补足工资差额,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还可以索要赔偿金.已经过了试用期,公司与你解除合同,应当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肇事车不出面,住院费自己垫付,交通局…

肇事车不出面,住院费自己垫付,交通局对事拖延,机动车在事发后在交通局里提走。我驾驶一辆电动车在东西大道上由东向西行驶,那辆车是在南北路上由北向南驶来,在丁字路口没有打转向灯向东拐弯,我因考虑机动车是向西拐弯,所以没有及时刹住车,躲到机动车道,撞到机动车后门部位。

二审尊敬的律师:我因交通事故起诉,我…

二审尊敬的律师:我因交通事故起诉,我是受害者,对方是交通警察,闯红灯把我撞伤,我对一审判决不服,我该怎样进入二审?起诉内容怎样写?和上次一样,还是另写?咨询具体内容。谢谢!

你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同于一审的起诉状,你要写明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上诉的理由。日内上诉,不是起诉。内容与起诉不同,要另写。你这是刑事还是民事?如果不服一审裁决,应当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上诉与起诉不同.可以委托律师代书一份.可以直接上诉,具体处理办法可以面谈,如果有需要可以进一步沟通,哈尔滨何律师

离婚房产分割我们双方决定离婚,在协议…

离婚房产分割我们双方决定离婚,在协议书中写明产权各占一半。因为:第一,女儿还没结婚;第二,男方在此居住,但拿不出另一半产权的钱给女方。所以,双方商定:产权仍各占一半。但离婚处不给办离婚,说必须将房产归一方,否则要法院的判决。我们协议离婚,不愿意到法院,难道这事必须经过法院吗?到法院有便民的方法吗?

可到产权登记处,将另一人的名字也登记上,使房屋成为共有即可。不是,可以只处理离婚问题。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以先离婚,不处分财产!客户,你好: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你们双方已经对夫妻财产做出了处理,达成了协议。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是没有道理的。建议向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联系方式,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你好,对于产权,必须写明,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手续。或者法院进行判决。湖北李丹律师离婚处的说法简直胡说八道。协议离婚只要双方同意就可办理离婚手续,如果离婚处坚持你们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回复匿名经司法局人民调解协议离婚.民政局登记离婚.

关于农村土地补偿款本人承包荒地,因为…

关于农村土地补偿款本人承包荒地,因为要耕种,所以要挖地整改,还没整好政府治止,现在成小鱼塘,【废物利用】请问我是否违约,政府征收是否能得到补偿,应该是多少,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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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事宜我单位有个员工是去年6月…

关于工资事宜我单位有个员工是去年6月27日认定为是工伤,医院建议半年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这半年时间公司照常发放工资,并为其交纳五险.到了今年1月份员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被告知还不能做,需要进一步治疗后再鉴定,那对于公司来说需要继续给她发工资吗,保险到目前为止还是带她交的,我觉得公司现在风险很大,而且他是找外面律师帮忙打关司索要误工费,公司对那误工费,对方有无给,给多少并不能控制,所以特想咨询,谢谢

公司需要继续给他发工资。那么对于误工费这一块,按正常的工资标准就可以了。如果你们已经正常给他开资了,就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了!公司需要给他发工资。对于误工费,如果给了工资就不需要支付了、仍需继续发放工资,保险仍然要交。、所谓误工费就是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具体按照受伤前工资标准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特殊情况经劳动部门批准仍可再延长个月。、鉴定时间要尊重医院的意见。、发生工伤,医院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工人不是损失更大。

你好,我嫂子已经和我哥哥离婚,可由于…

你好,我嫂子已经和我哥哥离婚,可由于孩子的缘故,她经常和我妈妈有碰面,但几乎每次都恶言恶语,甚至会无理取闹来我妈妈家找茬。我想问问怎么样以法律途径解决

请居民委员会或妇联等部门出面调解.请社区给调解,如果她再无理取闹的话可以报警。

涉外婚姻问题我是山西人,户口所在地农…

涉外婚姻问题我是山西人,户口所在地农村;我的未婚夫是欧洲人。我们准备五一结婚;应该在省、地级市、县城的民政局办理手续?谢谢

在你户口所在地办理。详情参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中华人民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第二章结婚登记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第二十条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参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匿名在你户口所在地办理。民政局办理涉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