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我是2000年5月2日进入一家物业公司上班,直到2009年2月28日接到公司主管通知要我把手上的工作交接出来,说我明天不用上班了也就是3月1日。因为我进公司这么多年签过几份合同,第一份合同是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目前,我的医保,社保是从2001年9月开始缴交至2009年1月。第二份合同是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虽然我合同到期但我还在公司上班,一直到2月份下旬我要求公司续签合同,公司说你要续签合同就必须在2008年12份补一份辞职报告方可再签合同,否则就自动离职。我不同意写辞职报告,就出现开头主管要我在2009年2月28日把工作交接清楚就不用上班了。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一年一个月赔偿金吗?
现在你的情况不好办。从你描述的情形看,你的劳动合同一月已终止,除非你拿出相反的证据证明。是可以的,因为你在合同到期后又继续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