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08年2月购买了一家开发商的房屋住宅,按照合同应于2008年12月31日交付给业主,但开发商称\你好,我于2008年2月购买了一家开发商的房屋住宅,按照合同应于2008年12月31日交付给业主,但开发商称"由于政府要求外墙中空玻璃加设等不可抗力因素",交房日期暂定为2009年2月中旬,到了2月中旬又称日期暂定为3月23.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属于违约,应该承担赔偿业主损失?
属于违约。赔偿损失。只要没按合同约定交房就已经违约,可以按照你们所签的合同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本案开发商已经违约,可以按照你们所签的合同主张违约金。违约,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