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菅人命,医院该负什么责任?09年1…

草菅人命,医院该负什么责任?09年1月30日,我母亲因身上起疱疹到当地门诊治疗,门诊诊断为疱疹,抗病毒治疗无效感症状加重转入市某医院A(二甲),医生诊断为急性泛发性脓疱性细菌疹,因有农村合作医疗,我们当时要求住院治疗,当医生说住院部没有专门的病房,在门诊治疗一样,而且还可以节约费用,在门诊一共治疗16天,用药化验如下;WBC27.8,别的看不懂,糖250毫升,复方甘草酸苷60毫升,地塞米松10毫克,雷尼替丁0.15,一天二次,用药八天后感症状缓解,地塞米松改为5毫克,余治疗同前,后复发地塞米松加为10毫克,另加用红花20毫升用药六天敢病情加重自行转入B医院(三甲),初步诊断败血症,.现在抢救室,预后差.请问;我母亲从一个皮炎到现在的败血症,对我们农村家庭来说相当与绝症吧,与A医院的不重视,延误病情有关吗?(现在家里为了治疗这病已经把多年的积蓄花光,亲戚朋友已借遍了,已打算放弃治疗,我母亲才40多岁,请问,我该怎么办?我能索赔吗?如何索赔?)

建议你提供全部病历,请专业律师介入,问题比较复杂,你提供的信息量有限,很难准确回答。只要想追究医院的责任,鉴定是绝对避免不了的一个程序,建议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后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医院责任。从你的陈述来看,医院在治疗方案和用药方面存在过失,但具体得结合病历进一步分析。——广州医疗纠纷律师甘翌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