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属于自愿离职范围我在一家民营…

关于是否属于自愿离职范围我在一家民营工作了八个多月,于2008年6月20日入职,2008年12月16日提交了离职申请,未能得到院方领导的批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留在本院工作,但现在于2009年2月21日以辞职申请已批为由强行通知本人离职,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还属于自愿离职范围?

不属于自愿离职范围。当然不是。理论上不是自愿离职,但是操作中院方有离职申请,如果举证不是自愿离职?各位大律师说说看。不属于自愿离职,离职申请因经双方协商后继续留院工作而失效,这正如合同法中要约和承诺一样,要约被拒绝后失效,之后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只是新要约,所以你不属于自愿离职,而是用人单位辞退你。属于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个月经济补偿金和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要看对方批复你离职的时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你未离开,对方也无异议并支付你工资的,那么劳动关系自然延续,条件按原来的执行,因此,你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委托律师代理申请仲裁。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