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本人的母亲于2008年4月16日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陈某(未满十八岁且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撞伤住院,住院18天期间共用医药费13500元左右,对方付了1.1万元,我付了2500元)。2008年5月15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2008D00536认定同等责任,(因对认定书责任不公,后向支队提出复核,但8月15支队复核结论维持原认定)。请问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陪护费等等能追回吗?如果按同等责任,对方多付的医药费我是否要还他?望有关律师能指点!
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是不区分责任的,全部有保险公司承担的,超出的再分责任分可以追索一切损失,但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过可能对方已经多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