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甘翌晓律师律师您好;你的一对一咨询回复,患者做了什么检查可以从医嘱中反映,我只能告诉您,那就不需要有特殊检查登记表了,多此一举何干,废除此项吧。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我读了五百遍了。欺蒙患者不让知道病情,就连日本人都说,良心大大的坏了。此敬。
可向该律师一对一咨询。<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有些医院科室专设了《特殊检查登记表》,对全科当月(或季度)分别有哪些病人进行了哪项特殊检查所作的一个综合性统计(这是医院的内部参考数据,也涉及到众多病人的隐私,是不可能复印给家属的),这些数据被利用到学术论文、医院关于购买医疗设备的调整等各方面(比如统计做MRI的很多,现有设备不能满足了,那么医院可能就会考虑是否多购一台MRI设备。因为很多医疗设备动不动就是上千万的,所以医院需要结合各科室的数据决定),明白了吗医疗案件的胜诉与否,关键在于能否指出医院的医疗过错(可以通过鉴定结论、医学文献等说明),陈述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客观病历之争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而言实在无任何意义,再说,一旦到了法院,无论是否主客观病历,只要对方做为证据提交,你们就有权获得副件并提出质证意见。所以,从楼主的咨论来看,我感觉到患方偏离了案件的重点主题(过错及因果关系),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做太多的争论只会流费时间,误导法官。——广州知名医疗纠纷律师甘翌晓可向该律师一对一咨询。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