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我于2007年12月至2009…

劳动法我于2007年12月至2009年2月进入公司工作,其中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都未签合同(08年11月1日签的合同),也没买保险,09年的2月26日公司把我调到佛山上班,因我在上业余课及亲人都在广州,拒绝去佛山公司上班,2月27日的下午就接到通知要我把工作交接给其他同事,现咨询各位律师,基于这类情况,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公司应当支付你年月到月的倍工资、个月经济补偿金和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若有疑问,欢迎联系,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补交社保合理。但可另外主张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