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赔偿问题在一家公司签了两次劳动合同,分别是:2007.1.31-2008.1.30;2008.1.31-2009.1.30。2009.1.16突然给我说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我今天就可以离开公司,而且这家公司也要注销掉。我请问律师,他们提前半个月通知我,是否合理?我应该得到几个月的赔偿金,谢谢!
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按规定,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另外看单位还拖欠你什么,比如工资、加班费、“三金”等。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合同的,第三次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个月的赔偿金;合同到期可以不续签的。如果你现在离开公司还是可以请求一些赔偿的。合同到期终止赔偿一个半月工资。到期无需提前一个月。合理,不违法。应支付你一个半月工资补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