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律师:您好!我是07年元月进…

劳动争议律师:您好!我是07年元月进入该公司从事市场管理工作基本工资为1300,公司直到08年元月一号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08年十二月31号到期。现公司以工作表现不好为理由于2009年2月28号起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任何赔偿。我现准备向公司提出赔偿有以下几点。请您帮我纠正。1、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该支付我双倍的经济赔偿金2*(1300*2.5)=65002、从进公司以来公司没有为我购买五险一金。要求公司全部补交。我还有没有其他合理要求赔偿的呢?谢谢!!

合理要求,应当赔偿。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果到期后仍然继续工作,可以视为劳动关系的延续,但应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