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几点疑惑!您好!我这里有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想请教,望不吝赐教!假如员工是05年12月进的一家私人贸易公司,一直没有签过合同,新的劳动法出来后,公司于07年12月为员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同时合同里规定了在公司工作三年后才给缴纳统筹,假如员工为了保住工作不情愿签了字,这样规定合同有效么。如果现在公司要裁员,公司对被裁对象左右为难,试图让员工自己主动离职,员工可以以公司不给缴纳统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么,可以得到赔偿么?另外,如果合同里没有注明工资标准额,会不会对员工要求赔偿不利?同时如果合同里规定了,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按国家规定五天工作制),事实上,公司是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7.5个小时,即工作45个小时,每周多工作的5个小时员工可以申请补偿加班费么?谢谢,希望能尽快得到解答!
你好,合同违法,为无效协议;可以主张赔偿金;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员工可以以公司不给缴纳统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得到赔偿.公司合同部分违法,违法部分无效.可以要求加班费和补交社会统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需帮助可直接与本律师联系.(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郑州市经七路与纬五路交叉口金长城大厦楼)、合同约定三年后缴纳保险的条款无效;、员工完全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N+”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具体细节问题可电话咨询本律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