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我是否应该得到补偿我是山东九发股份有限公司复合肥分公司的一名职工,于2004年11月总部外派(借调)到九发安徽芜湖分公司,(这个公司不属于股份名下,是独立核算的)当时所有的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保关系都在股份公司复合肥分公司名下,因为属于总部内部借调所以没有转。2007年6月份,因芜湖分公司经营情况不好,我辞职了。之前的社保一直都是复合肥分公司交,我个人这一块自己交。在我6月份离职前,芜湖分公司把我的社保公司应交纳的部分打款给复合肥分公司。现在九发股分破产,进入清算阶段,按有关条文,在离职两年内的职工都能得到破产清偿,我给破产小组申请,破产小组给的答复是,应该找芜湖分公司补偿。希望能给予相关的法律条文答复,谢谢!
你好!芜湖分公司的相关义务应由九阳公司承担,可查民法通则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