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复印手抄写的病历能否为合法证据。…

不让复印手抄写的病历能否为合法证据。患者在和医院方复印客观病历时,对方不让复印《特殊检查登记表》,称此不是客观病历,几经争执,对方容许患者抄写《特殊检查登记表》后而对方也没有签字认可。按照规定复印病历后加盖公章有效。患者是抄写的《特殊检查登记表》(对方也可以不认可,不能为根据)能否为合法依据。对方是否为不提供证据。

患者有权复印与病情有关的病历,医院的作法无法律依据,建议向医院的上级行政管理机构(如卫生局)反映。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特殊检查登记表》是主观病历,按规定确实是不能给患者(除非到法院起诉后患者才可以要求得到全部的病历证据),但家属可以要求将全部病历封存啊,一旦病历封存后,此表就不怕医院有修改了嘛。——广州知名医疗纠纷律师甘翌晓申请法院调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