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想咨询下:我是2006年8月14号跟厦门建行签的贷款合同,合同上面写我的贷款利率享受9折,而我们的贷款是2006年8月29号后才开始放款的.据悉2006年8月19号之后签定的合同就可以享受8.5折,那么合同生效日是否应该按放款日开始的,所以我们就应该是享受8.5折呢?可是两年来银行都是按9折收我们房贷的,而且这次申请利率7折,又没有给我们批准,原因就是因为我之前享受的是9折,必须享受8.5折才可以。跟建行贷款部经理了解过,他说是因为当时调整利率的时候,我的合同正好放在房贷局登记,所以没有调我的利率.这个本来应该就是他们银行自己的问题吧,没有把我们调到8.5折,可是他现在又不承认这个错误,现在他就是说这个是历史遗留问题,他没有办法给我们解决.请问我现在要怎样维护我的利益?谢谢了!
如果你能证明银行应当按你所说的利率而不是现在合同的利率,你就可以与其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满意按采纳法律,他到底是否是合法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