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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杭州律师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三明市人民政府

文  号:明政文[2005]137号

发布日期:2005-12-2

执行日期:2005-1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确保社会经济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行动。到2007年7月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打击。范围包括: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等。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工作责任制,加强巡查,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发现的无证勘查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对发现的无证矿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并书面告知公安、工商、安监、电业、经贸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犯罪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对证照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建档立案,并依法进行查处。范围包括: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非法转让采矿权,非法出租采矿权,非法抵押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开工或提交开工报告,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不按规定执行年度检查报告制度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等。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勘查、开采秩序。对于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要书面告知公安、工商、安监、电业、经贸等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处置。

  3、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对于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安监、电业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和弃渣区的巡查,发现隐患要及时通知业主采取防范及治理措施。

  4、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加强矿区现场监管,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电业、经贸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省安监部门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在2005年底前完成煤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 2006年底前完成全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发展计划、经贸、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民爆物品使用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玩忽职守、违法违规审批、以权谋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6、开展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专项整治。我市确定开展专项整治的重点矿种是:煤、铁、铅锌等矿种;重点矿区是尤溪县梅仙、大田县建设、文江、梅山、将乐县万安铅锌矿区,大田县太华、前坪、均溪铁矿区,大田县上京、太华、建设、广平、永安市槐南、将乐县古镛、清流县李家煤矿区,宁化县锡矿区。各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实际,确定本行政区整顿的重点矿种和矿区,并切实加强对重点矿种、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工作,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维护重点矿区正常开发秩序。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钨、锡等特定矿种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

  7、继续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对于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8、继续推进“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根据市政府明政办[2004]48号及明政办[2005]106号文件精神,继续贯彻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落实到乡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取缔禁采区内无证开采行为、督促铁路沿线、军事用地内“青山挂白”点的治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沙溪、金溪、尤溪等干流两岸“青山挂白”点的治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督促自然保护区、库区周边“青山挂白”点的治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督促风景名胜区“青山挂白”点的治理工作;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沿线“青山挂白”点的治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国道、省道沿线“青山挂白”点的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全面关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沙溪河等两侧“禁采区”内的开采矿山,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废弃矿山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改善和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规划管理。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工作,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还要完成煤矿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的编制工作。继续开展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并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按规划要求设置矿业权。

  2、严格采矿权管理。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设置采矿权。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按事权分别制定和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逐步推进采矿权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采矿权申请人开采资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凡不具备矿产资源开采资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一律不得审批发证。

  3、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以煤炭、石灰岩、砂、石、土为重点,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合理设置采矿权,对小矿进行资源整合,着力解决大矿小开、一个山头多家采矿的问题,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煤矿的小矿整合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非煤矿山的小矿整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各地要制定小矿整合方案,抓好落实,到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小矿整合工作。

  4、完善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对新设立的采矿权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对已设立采矿权采取协议方式出让,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采矿权市场。

  5、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大力推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加快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恢复与治理。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结合“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的要求,强化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开采正常秩序。发改、经贸、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的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民爆物品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电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位科级干部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成立整规工作联络员办公室,挂靠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及其联络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县(市、区)实际、认真制定本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时间安排

  2005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本行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实现采矿权人依法办矿。2007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实现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检查验收

  2007年8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2007年9月,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省政府。2007年10月,接受省政府组织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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