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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

杭州律师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1991]65号

发布日期:1991-12-5

执行日期:199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活动越来越多,一些业务主管部门还强制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配备对口业务人员,严重干预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加了企业负担,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对此,企业反映十分强烈,普遍要求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减少对企业的干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不再干预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各种评比和评比性检查,包括各种升级、评优及各类专项奖等活动,要立即停止进行。正在进行的上述各项活动的善后工作,由主办单位妥善处理。产品鉴定会、技术鉴定会等,也要从简。

  二、政府职能部门按国务院规定对企业进行财政、税收、物价、审计、质量、安全等监督和检查,要依法办事,精减人员,简化程序,避免重复,为政清廉,并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减轻企业负担。

  对企业进行检查,除国家明文规定需要收费的项目外,一律不得收费。收费标准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新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

  三、各企业有权拒绝和揭发违反上述规定的评比、检查活动。

  四、按照《企业法》关于“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的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和规定相应的人员编制及级别待遇。企业对原有的机构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搞好企业做好服务。

某企业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企业律师业务涉及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企业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企业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企业律师。